为持续巩固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成果,山南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2026年第二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网络餐饮类违法案件
(一)山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乃东区某店经营超范围生食类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26日,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线上监督检查中发现,山南市乃东区某店在美团平台上传了小餐饮许可资质,却经营水产品烹饪及销售。山南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核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典型意义:生食类水产品食用风险高,对经营场所卫生、操作规范有着特殊的准入要求。本案通过线上线下联动执法,及时纠正了小餐饮超许可范围经营刺身、生腌食品的违规行为,既守住了生食类食品安全底线,也向辖区餐饮经营者明确了许可经营边界,避免因超范围经营引发食源性疾病,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健康。
(二)山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乃东区某店经营的醪糟汤圆内有异物行为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5日,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乃东区某店在其销售的醪糟汤圆内发现混有异物,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核查,举报事项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款的规定。依据《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典型意义:食品中混有异物是群众餐饮消费中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直接损害消费者用餐体验与饮食安全。本案的查处,有效震慑了餐饮服务过程中疏于细节管控、异物混入等违法行为,督促辖区小餐饮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原料检查、加工过程全流程管控的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了餐饮环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引导经营者强化风险意识,从操作源头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山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乃东区某店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无标签行为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10日,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乃东区某店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梅菜扣肉80盒和粉蒸肉40盒无任何标签标注,当事人留存了供货商相关资质、进货票据,且涉案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截至案发尚未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
典型意义:预包装食品标签是消费者了解食品成分、保质期、食用方式的核心依据,无标签食品存在极大的食品安全溯源隐患。本案中当事人虽保留了供货商资质、未售出涉案产品,但执法部门仍依法作出处罚,既体现了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也督促食品经营主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从采购源头把好预包装食品标签关,防范无来源、无标识的问题食品流入市场。
(四)扎囊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扎囊县某店销售的实际商品与美团页面标签标识不符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5日,扎囊县市场监管局收到邮寄信件举报称:“在扎囊县某店外卖平台购买‘骨肉相连’,商品详情页标注为主料猪肉,实际主料是鸡肉”。2026年3月6日,根据举报线索,扎囊县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美团网页后台“骨肉相连”商品原料中主料为猪骨头、猪肉,现场查看其使用的原料是由内地某公司生产的“骨肉相连”,主要配料为鸡胸肉、鸭软骨,与网页销售页面刊载的商品原料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网络餐饮页面的商品信息是消费者作出消费选择的重要参考,虚假标注食材原料本质上是误导和欺诈消费者。本案的查处,有效规范了外卖平台的商品信息发布行为,督促辖区网络餐饮经营者如实公示食材成分、原料信息,推动线上线下餐饮服务标准统一,维护了网络餐饮市场的诚信经营秩序,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五)山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乃东区某藏餐馆、某泡菜鸭火锅、某烧菜馆、某老火锅店、某藏餐厅山南分店、某咖啡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基本案情:2026年以来,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进入关键攻坚阶段。为守牢食品安全民生底线,山南市市场监管局聚焦网络订单较多的餐饮消费领域,靶向出击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执法过程中查实,6家网红餐厅经营主体存在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食品加工、传运食品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山南市市场监管局对上述6家经营主体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直接关系到食源性疾病的传播风险。本案聚焦群众关注度高的网络餐饮领域开展精准执法,结合创城攻坚要求纠治违规行为,通过“首违警告、督促整改”的包容审慎执法方式,既压实了网络餐饮主体的人员健康管理责任,也以点带面带动辖区餐饮行业规范从业人员准入管理,实现了执法有力度、监管有温度的良好效果。
二、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违法违规案件
(六)山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乃东区某店销售食品外包装标示有治疗疾病功能宣传词语案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31日,山南市乃东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信称:“乃东区某店涉嫌销售劣药”。根据线索,乃东区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柜台上销售“肾黄金”2盒,产品包装上标注有适应人群:阳痿、早泄、前列腺肥大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宣传,涉嫌销售宣称疾病治疗功能的问题食品,2025年11月4日将案件线索移交至山南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队。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以及《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普通食品宣称疾病治疗功能,极易误导消费者将食品当作药品使用,延误疾病治疗,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食品领域“非药宣药”的虚假宣传乱象,向辖区食品经营主体明确了普通食品的宣传边界,引导经营者规范食品标签标注行为,避免虚假功效宣传误导消费者,守护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与健康权益。
(七)山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乃东区某餐饮店在第三方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案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3日,山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山南市乃东区某店在平台上宣称“拒不售卖预制菜,实际售卖菜为预制菜”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店大门左侧冰柜内储存有梅菜扣肉(山村人家)、糖醋里脊、麻辣烤鱼、糖醋排骨等预制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895元。
典型意义:“拒不售卖预制菜”却实际售卖的虚假宣传行为,严重违背了餐饮经营的诚信底线,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本案通过线上线索核查+线下现场取证的方式,精准打击了网络餐饮领域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向全行业释放了“线上宣传不能脱离实际经营”的明确信号,督促餐饮经营者如实公示经营信息,推动网络餐饮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营造透明可信的线上消费环境。
三、其他违法违规案件
(八)山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院不执行政府定价行为案
基本案情:2025年9月23日,山南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医院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收取的费用(一次性使用产包、病床床位费、碘伏棉签、一次性使用手术衣、医用纱布30*30cm)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违规收费行为,违规收费共计479187.16元。在本局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退款353826.0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5361.12元、罚款47918.72元,合计罚没173279.84元。
典型意义:医疗服务价格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就医切身利益,不执行政府定价、违规收费的行为会直接加重群众就医负担。本案的查处,严肃纠治了医疗领域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追回违规所得并作出处罚,有效规范了辖区医疗服务收费秩序,警示各类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标准,切实维护了群众的价格权益,提升了医疗领域的法治公信力。
(九)贡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贡嘎县某特产店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27日,贡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辖区土特产店售卖添加虫草、鹿茸的养生酒,多款产品标注疾病治疗功效。经查,当事人自行采购散装中药材,购买外包装及带有功效的标签包装后进行销售,现场查获违规标注功效食品5种、非法添加鹿茸自制泡酒1瓶,未完整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物品6种,没收违法所得2930元,罚款7000元,合计罚没9930元。
典型意义:虫草、鹿茸不在药食同源目录内,擅自添加到普通食品中并标注疾病治疗功效,既违反食品安全规定,也极易对消费者身体造成潜在危害。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土特产领域非法添加药品、虚假标注功效的违法行为,督促特产经营主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规范养生类食品的经营行为,推动辖区特色食品经营行业合规发展,守住了特色食品的安全底线。
(十)曲松县某超市经营过期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14日,曲松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监督检查时发现,某超市货架上有待销售的过期食品16个品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涉案物品16个品种、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超市作为面向广大群众的食品销售主渠道,经营过期食品是食品安全领域的高发风险点,直接危害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本案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过期食品,对辖区食品销售经营主体形成了有力震慑,督促超市建立常态化的临期、过期食品自查清理机制,从货架源头杜绝过期食品流向消费者,切实筑牢了辖区食品销售环节的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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