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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和草原局、气象局:

根据《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藏安委办〔2020〕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着力提升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1.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严格立项审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准入制度,不再产生新的“头顶库”。

2.2021年12月底,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全面落实;完成华钰矿业山南分公司隆子县桑日则铅锌矿选矿厂麦莎尾矿库、西藏隆子县华钰矿业宗那村尾矿库、山南闪星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加查邦布金矿昆巴日卓尾矿库、加查邦布选矿厂昆巴日卓尾矿库、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尾矿库“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全面落实。

3.到2022年底前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基本形成;安全档案信息完善,检测有效、研判精准、措施有力,坚决遏制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溃坝事故。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明确职责,加强和规范尾矿库安全管理

1.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尾矿库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有关成员在各自分管范围内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负领导责任。对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尾矿库安全监管职责,依法打击各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活动。

2.发改部门主要负责落实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立项核准审批,督促各县(区)和企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尾矿库治理资金的落实,检查、指导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备案工作,不予受理尾矿库下游影响安全区域内新建企业或其它重要建构筑物的项目申请。同时加强铁路建设监督管理,防止产生新的“头顶库”。

3.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企业尾矿库运行管理工作,落实尾矿库产业政策,加强尾矿库技术改造核准工作。

4.财政部门负责研究落实配套资金政策,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尾矿库综合治理及安全风险防范工作。

5.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和监督工作,负责尾矿库闭库土地复垦验收与注销工作。  

6.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检查企业弃库、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督促和指导企业完善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安全应急预案,依法查处尾矿库环保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闭经整改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尾矿库。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公路管理,加强公路和农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防止产生新的“头顶库”。

8.水利部门负责尾矿库占用河道和水土保持的审批和监督工作。

9.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安全综合监管,牵头推进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组织风险研判,落实尾矿库基本信息公示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尾矿库安全生产,配合做好尾矿库注销工作。

10.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尾矿库《营业执照》的管理,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对无证照经营、证照过期、证照不齐的尾矿库进行依法查处,对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尾矿库依法处理。

11.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尾矿库林业用地审批和闭库林地复绿验收工作。

12.气象部门负责天气预警工作,提醒相关部门和企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13.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尾矿库企业是尾矿库安全风险防范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本企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第一责任人,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全面负责。要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尾矿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强化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按职责分工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承担相应责任。抓好尾矿库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切实做好尾矿库安全风险管理。

(二)强化源头准入,严格控制尾矿库数量

1.严格实行源头控制。根据西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政策措施对本地区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2020年5月底前完成市、县人民政府在当地主流媒体及政府网站公告尾矿库数量、名称、地址、所属或管理单位等信息,以及每一座尾矿库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名单,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严格准入条件审查。鼓励新开发矿山项目优先利用现有尾矿库;确需配套新建尾矿库的,严格新建尾矿库项目立项、项目选址、河道保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总体布局、国土空间规划、河道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新(改、扩)建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2020年4月底前市、县(区)全面摸清主要雅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以及湖泊、水库上游河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尾矿库基本情况,列出专门清单。2020年12月底前推动主要雅江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完成闭库治理并消耗。(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严格控制加高扩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尾矿库加高扩容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强化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工程勘察、安全评价、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凡不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强化责任落实,有效管控尾矿库安全风险

1.全面评估管控尾矿库安全风险。2020年12月底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监管原则,对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明确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2020年9月底前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机制,明确每一座尾矿库的监管责任主体。尾矿库企业要构建源头辨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强化尾矿库安全风险动态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明确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有效实施,确保尾矿库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浸润线埋深等主要运行参数及排洪系统始终满足设计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着力防范化解“头顶库”安全风险。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不得新设置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休闲健身娱乐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因公路、铁路以及其他项目建设导致尾矿库成为“头顶库”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出资对尾矿库进行治理。(责任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尾矿库企业要建立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确保有效运行。到2022年6月底前,湿排尾矿库要实现对坝体位移、浸润线、库水位等的在线监测和重要部位的视频监控,干式堆存尾矿库要实现对坝体表面位移的在线监测。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实现与企业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的互联互通。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尾矿库安全风险相关信息要接入国家灾害风险综合监测预警信息平台。2020年5月底前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安全风险会商研判机制,针对暴雨、连续降雨等极端天气,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信息,并督促做好应急准备。(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完善尾矿库应急管理机制。市、县应急管理局督促尾矿库企业2020年5月底前要切实完善溃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向从业人员和下游居民公布,在下游居民区建立应急警报系统,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确保上坝道路、通信、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严格执行应急值班、专人巡查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一旦发生险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报告。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强化与企业应急预案的合理衔接;2020年5月底前组织尾矿库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及下游居民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切实增强应急联动响应能力。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将尾矿库事故救援纳入重点设防范围,加强针对性训练和装备配备,提高专业救援能力。发生溃坝、漫顶等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责任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强化综合施策,切实减少尾矿库存量

1.加强尾矿库闭库治理和土地综合治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对已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必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实施销号,不得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2020年5月底前摸清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形成清单,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各县区应急局牵头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尾矿库企业要严格落实已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及时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验收。利用闭库销号后尾矿库的土地建设其他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经相关部门批准,依法依规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稳妥推进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积极推广尾矿回采提取有价组分、利用尾矿生产建筑材料、充填采空区等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鼓励尾矿库企业通过尾矿综合利用减少尾矿堆存量乃至消除尾矿库,从源头上消除尾矿库安全风险。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典型示范项目,在尾矿产生和堆存集中的地区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要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回采设计实施,确保安全。对尾矿库矿产资源的再利用,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采矿权人实施,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应急局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突出重点,严格监管执法。将尾矿库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执法检查,以停用库为重点,聚焦重大隐患加大专项执法力度。要加大汛期等关键时段尾矿库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确保各项防汛度汛措施落实到位。强化对尾矿库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市、县应急局牵头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未批先建、恶意规避审批、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擅自加高坝体、擅自改变筑坝方式、发生重大变更不履行报批手续、停用时间6个月以上尾矿库擅自启动使用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尾矿库企业,要依法依规采取吊销证照、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严追责等执法措施,严防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市、县应急局牵头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严厉打击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未取得立项、环保、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用地等合法手续的尾矿库,以及非法占用河道的尾矿库,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予以取缔。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予以处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原行政许可文件规定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论证,采取改进措施,并依法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或备案,未报批或报备的,依法予以处罚。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向水库、江河、湖泊等排放尾矿的行为。(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应急局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负总责,要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安排,将工作任务分解细化到具体部门,并督促相关部门抓好落实。市、县应急局牵头推进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广泛宣传引导。充分运用舆论宣传渠道,加大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知识的宣传力度,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及周边居民观看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增强从业人员及周边居民风险意识,了解风险知识,凝聚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的共识。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引导形成全社会共抓共治的工作局面。

(三)加大资金投入。尾矿库企业必须加大安全投入,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有效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尾矿库作为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程的重要内容,安排资金支持和引导尾矿库企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四)强化监督考核。国务院安委会将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情况纳入对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的内容,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将该项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的内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按期完成,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强化公众参与,健全举报奖励制度,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市安委会办公室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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