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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

根据《山南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山政办发〔2018〕124号)、《山南市特困供养人员管理办法》(山政办发〔2018〕125号)、《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44号文件精神,各县(区)将城乡低保资金,残疾人“两项补贴”,老人健康补贴等惠民资金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发放,具体如下:

1、 城市低保资金按月发放(每月20日前);

2、 农村低保资金按季度发放(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

3、 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的供养资金按季度发放(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

4、 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发放并定期进行公示(每月20日前);

5、 老人健康补贴按年进行发放(每年9月30日前)。


 

          山南市民政局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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