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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山南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便于全市各单位、经营主体及社会公众精准理解、规范执行,现对《办法》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与修订意义    

(一)出台背景。地理标志是打造区域特色品牌、助力乡村振兴、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知识产权载体。近年来,山南市特色农牧、手工艺等地理标志产品数量稳步增长,产业规模持续扩大。2018年版旧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我市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更新,以及我市地理标志产品申报、使用、监管场景的不断丰富,旧版制度已无法适应新形势需求,存在监管流程不够细化、权责划分不够清晰、标志使用管理不够规范、惩处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为衔接国家及自治区最新法律法规,规范工作流程、补齐监管短板、强化权益保护,优化全市地理标志产品营商环境,我市对原有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完善升级,出台新版管理办法。    

(二)修订意义。1.规范工作体系。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权责,统一地理标志申报、审核、用标、监管、追责全流程标准,解决了以往工作流程不统一、职责模糊的问题。2.保障产品品质。通过标准化生产、常态化监管、全链条溯源管理,守住山南特色产品质量底线,保护产品独特的自然、人文品质特色。3.维护各方权益。严厉打击假冒伪造、违规用标等侵权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合法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赋能产业发展。强化地理标志品牌价值,助力山南特色产品标准化、品牌化、产业化发展,推动特色产业提质增效,助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严格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核心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贴合山南市、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际,具备合法合规性、实操性和针对性。    

三、新旧政策核心变化    

本次修订以规范流程、细化权责、强化监管、从严管控为核心,主要优化调整如下:  

(一)优化层级权责体系。进一步明确市级政府统筹、市县两级知识产权部门分级实施、属地政府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细化部门法定职责,压实属地管理责任。   

(二)细化申报材料与流程。全面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划定规则、申报资料清单、逐级审核流程,实现申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三)完善专用标志使用规范。明确专用标志矢量图的使用、缩放、标注要求,杜绝随意篡改标识样式,细化用标公示、标注标准。   

(四)建立常态化管理制度。新增年度报告制度、全流程日常监管制度、产品溯源制度,构建常态化、长效化的监管体系。

五、强化违规处置机制。细化违规生产、违规用标、长期闲置标志等情形的整改及处置措施,明确涉嫌犯罪的移送标准,提升监管震慑力。

六、统一时效与废止规则。明确新办法的实施时间,同步废止2018年旧版文件,实现政策有序衔接。     

四、《办法》核心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全域适用、全流程覆盖,适用于山南市行政辖区内所有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专用标志登记、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违规处置等全部工作环节,辖区内所有涉及地理标志产品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生产企业、经营主体均需遵照执行。    

(二)核心定义。山南市地理标志产品特指以山南市行政区划地名命名,严格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产地范围、专用产品标准、生产技术规范生产,依托本地独特的自然条件、人文历史资源形成的特色产品,非划定产地、非标准工艺生产的产品,不得认定为本地地理标志产品。   

(三)工作基本原则。全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严格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两大核心原则,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所有申报、审核、审批结果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职责划分。1.政府层级职责。县级及以上政府统筹辖区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山南市政府整体统筹全市工作,县级政府负责属地工作落地实施。属地政府可指定机构、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作为申报申请人。2.知识产权部门核心职责。宣传贯彻国家、自治区地理标志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牵头草拟地方标准、制定生产技术规范;初审生产者用标申请,监管专用标志印制、发放、使用;查处辖区地理标志产品侵权假冒违法行为;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职责。  

(五)产地范围划定规则。1.产品产地仅涉及单个县域的,由对应县级政府提出产地范围建议;2.产品产地跨多个县域(市内跨县)的,由山南市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建议;3.产品产地跨地市的,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建议。   

(六)地理标志产品申报材料。申请人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需完整提交五类核心资料,缺一不可。1.属地政府出具的产地范围划定建议文件;2.属地政府授权申请人(机构、协会、企业)的正式文件;3.完整产品证明材料(申请书、产地及地理特征说明、产品质量特色及人文自然关联说明、生产工艺规范、产品知名度及历史渊源说明等);4.拟申报产品的专项技术标准;5.地方志、获奖证明、权威检测报告等佐证材料。

(七)专用标志申请与使用规范。1.申请条件。产地范围内合法生产者,可向属地知识产权部门申请专用标志使用权,并提交用标申请书、产地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2.审核流程。县区部门初审汇总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指导汇总自治区局审核国家知识产权局终审。3.使用标准。合法使用者可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下载专用标志矢量图,仅可按比例缩放,严禁更改图案、字体、比例、色值、结构;产品包装、标签必须标注专用标志及对应标准代号、批准公告号。   

(八)常态化管理制度。1.年度报告制度。县级知识产权部门每年初向上级报送年度用标情况,市级部门汇总建档、逐级上报,实现用标动态管控。2.全维度日常监管。聚焦七大监管重点,实现生产全流程管控,包括产品名称侵权查处、标准符合性核查、生产条件现场检查、原材料进厂溯源查验、生产工艺监管、产量等级管控、专用标志使用台账监管。3.抽检检测制度。市市场监管局配合法定检验机构,按照自治区抽查目录开展产品抽检,常态化把控产品质量。   

(九)禁止行为与违规处置。1.明确禁止行为。严禁擅自使用、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严禁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冒用地理标志;严禁使用近似、误导性标识混淆产品。2.违规处置措施。获权主体未按标准生产、2年内未使用专用标志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依法处置,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3.社会监督机制。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个人举报违规用标、侵权假冒行为,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十)工作纪律与兜底条款。1.工作人员需秉公履职、廉洁自律,严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泄露技术秘密;2.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本办法由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最终解释。    

五、实施时间与政策衔接

(一)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421日起正式施行。

(二)政策衔接。2018116日印发的《山南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山政办发〔20188号)同步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申报、已获批的地理标志产品,自实施之日起统一按照新版规则开展监管、用标、年审等工作。   

六、落地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培训。市县两级知识产权部门面向辖区生产企业、行业协会开展政策宣讲,确保市场主体熟知申报流程、用标规范、禁止条款。

(二)严格规范履职。各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分级权责,完善标准体系、检测体系、溯源体系,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

(三)从严执法监管。加大假冒侵权、违规用标、擅自改标、非标生产等行为查处力度,净化地理标志产品市场环境。

    (四)规范档案管理。健全申报、审核、用标、年检、处置全流程档案,实现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山南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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